住院後按照醫生的要求做了開胸肺活檢,53歲的李女士卻在術後身亡。家屬發現,給李女士做手術的是實習醫生,而且醫院還多收了住院費。為此家屬將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(以下稱協和醫院)告上法院,索賠69萬餘元。
  記者上午獲悉,二中院終審認定協和醫院有過錯,判決賠償家屬各種損失共計30餘萬元,並退還多收的醫療費。
  死者家屬告醫院協和辯稱沒過錯
  2012年7月,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及在中國音樂學院就讀的女兒麗麗(化名)提起訴訟。
  兩原告稱,2011年4月3日,李女士因憋氣、輕度活動後氣促、咳嗽到協和醫院住院治療。半個月後,協和醫院為其做了左側小開胸肺活檢。同年5月11日,李女士死亡。
  原告認為,李女士屬慢性肺炎,沒有必要進行肺組織活檢術,協和醫院安排實習醫生為李女士實施肺組織活檢術,且在術前未盡告知義務,術後李女士出現氣胸後,亦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。原告認為協和醫院存在過錯,要求協和醫院賠償醫療費、死亡賠償金等69萬餘元,並返還多收的醫療費390.50元。
  協和醫院辯稱,協和醫院對李女士的死亡診斷為慢性過敏性肺炎,肺間質纖維化,肺部感染,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,多臟器功能衰竭,左側氣胸,結節性甲狀腺腫。協和醫院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,亦不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。此外,協和醫院對鑒定意見有異議,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司法鑒定:協和診療存4個過錯
  在案件審理期間,法院委托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。
  鑒定中心此後出具鑒定意見,認為協和醫院的診療過程中存在4個過錯行為:一是病曆書寫不規範;二是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;三是胸腔閉式引流術後觀察不細,處理措施存在不當;四是未盡到高度謹慎的註意義務,實施小開胸肺活檢適應證選擇不當,風險評估不足。
  鑒定意見書稱,在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1項、第2項與李女士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;而第3項、第4項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。
  鑒定認為,醫方負次要責任,參與度為C級(理論繫數值25%)。
  在法院審理中,雙方當事人雖對該鑒定意見存有異議,但均未舉反證予以證實,故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採納。
  終審判決協和賠30萬退還多收醫療費
 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,協和醫院存在過錯,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,因此對原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,並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數額。
  另外,法院認為協和醫院計算住院時間有誤,多收取了醫療費,因此應予退還。法院一審判決協和醫院賠償原告30餘萬元,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.5萬元,另外還要返還多收醫療費390.50元。
  判決後,周先生不服上訴。
  周先生認為,妻子的病情及身體狀況不適合進行肺組織活檢術,協和醫院對患者實施開胸活檢術直接導致其死亡,協和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。協和醫院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,擅自擴大活檢規模,也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。要求法院改判。
  而協和醫院同意原判決。
 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,周先生主張協和醫院在術前誤導患者、隱瞞手術風險、擅自擴大活檢規模,但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,法院不予採信。
  2014年5月8日,二中院終審判決,駁回周先生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文/記者洪雪
 
(編輯:SN0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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